1、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顧客投訴登記,制定人員負責接待投訴,并做好詳細記錄。
2、 發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株洲市衛生局或衛生執法監督員報告。
3、 主動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4、 妥善保護現場,包括剩余飯菜、食品及食品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工作人員都應堅守崗位,接受調查,不得隱瞞、謊報、拖延、阻饒。
5、 積極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事故的調查,如實提供資料、情況及數據,協助采集樣品。
6、 如需緊急公告或召回以售出可疑中毒食品或至病食品,應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措施。 |